一、案例简要背景盛多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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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2019年度发生业务如下:合伙企业A和合伙企业B设立,分别投资了C项目和D项目,投资金额如上图税所示。2019年合伙企业A和合伙企业B利润表如下图:图片
其中,B合伙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B项目公允变动。(二)2020年度发生业务如下:B合伙企业以8000万价格转让了D项目,收到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了合伙企业A,合伙企业A又按份额比例,分配给A有限公司3920万元(8000*100%*49%);合伙企业A和合伙企业B协议均约定先返本再分润;2020年度合伙企业A和B利润表如下:图片
注:其中合伙企业B投资收益=转让价款-投资成本-公允价值变动=8000-4000-1000=3000万元;
由于合伙企业约定先返本,故合伙企业A收到8000万先冲减对合伙企业B的投资成本,故账面无投资收益。
二、分析合伙企业A的三个合伙人税务处理
方式一、本金未收回前不确认所得盛多网
A有限公司收到3920万分配,直接冲减投资成本,由于投资成本为4900万元,成本未收回故不确认所得。(其他合伙人同样处理)
这种处理方式,也许是目前实际中多数企业的做法,但显然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税制相悖,我们不再过多分析。
方式二、先分后税,自下而上逐层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
1、先计算合伙企业B应纳税所得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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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可弥补亏损=2019年度利润总额-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税调整=500-1000=-500万元。
2、计算合伙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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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计算合伙企业A给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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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纳税申报
这里不得不提一个问题,就是合伙企业A的三个合伙人收到分配如何会计处理,是否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,先冲减投资成本。我们暂先假设会计是按冲减投资成本处理,计账面未确认投资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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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此时有限公司A对合伙企业账面投资成本为980万元(4900-3920);
而计税基础则为4900-3920+1127=2,107万元。(先分后税增加了计税基础)
三、合伙企业清算
2021年,我们假设合伙企业B投资的C项目全额亏损,合伙企业A和B均无其他收支发生。
清算时,合伙企业A和B账面可分配资金为1300万元(过程略)
A有限公司可分配=1300*49%=637万元,而账面投资成本为980万元
A有限公司账面应确认清算损失-343万元;
税法清算损失=可分配金额-计税基础=637-2,107=-1,47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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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纳税调增与2021年纳税调减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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